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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周保险知识普及第一期-太原新闻网(太原

发表时间:2020-03-16 10:50:29  来源:古交吧  浏览:次   【】【】【
新华保险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新华保险山西分公司开展“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助力疫情防控”为主题的2020年3·15诚信服务系列活动,通过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普及保险知识,让消费者了解保险,明白投保,放心消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保险的普及,保险欺诈已成为社会上需要重点关注和防范的不法行为。那么大家对保险欺诈知多少呢?保险欺诈有哪些后果呢?在此,新华保险山西分公司就给大家讲讲保险欺诈,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新华保险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险欺诈,将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在此,新华保险山西分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杜绝保险欺诈,人人有责。 (责编: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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